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DAYS)補假的問題

如果公司在郵件一早已通知員工,就假期 (e.g:五一勞動節) 要加班。

而補假則需要在 3個月內提取。如未能提取則按當月薪酬結算。

此舉公司會否觸犯法例?

回 覆 :會犯法。

相關法例:

《僱傭條例》第39 條 (2) 僱主可另選一日(該日並非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作為另定假日,以代替在法定假日給予僱員假日,而該另定假日是在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60天期間內者;惟僱主須口頭或書面通知其僱員,或在僱傭地點顯眼處張貼有關他將會給予該另定假日的通知 ——

(a) 凡另定假日是在緊接該法定假日前60天期間內者,則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作出或張貼上述通知;或

(b) 凡另定假日是在緊接法定假日後60天期間內者,則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作出或張貼上述通知。

《僱傭條例》第40A條 以薪酬代替假日的限制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付給根據第40條須付的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項代替給假

所以,僱主不可以買法定假日。

《僱傭條例》第63條:…任何人如犯了本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值得一提:

僱主可以強迫僱員放假,如僱員上班,是僱員自己的事情,僱主無需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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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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