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ANNUAL LEAVE)可以收買嗎?

同學對年假可否被收買提出的問題

公司的年假是入職做滿一年後配假,頭兩年9日後續每年加一日。最多累積到14日。

如員工在配假後未能放曬假,餘下的假期公司能否以薪買假?

e.g: 15/02/2019 入職

15/02/2020 – 14/02/2021 有9日 Annual leave

14/02/2021 只能提取 5日,餘下的日數能以薪抵假嗎?

回 覆 :不可以。

相關法例:

《僱傭條例》第41E條 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

(2) 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超過10天年假,他可以不放部分年假而工作,但該工作日數不得多於該年假超出10天之數,且如僱員同意,僱員就任何該等日子須獲付給的款額不得少於以下合計總數 ——

(a) 他就該日的工作期所應收取的工資;及

(b) 假若他於該日獲給予假期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就是說:僱員提出或僱員同意下,都只可以買超過10天的部分。

值得一提:

如果僱主沒有在僱員上班的第二年安排僱員放年假,僱員可以在上班的第三年要求僱主給予沒有安排放年假的部分或全部以薪水代替年假。在這個情況下,以薪水代替年假的日數,不受到上述《僱傭條例》第41E條所限!

詳情,請參考《僱傭條例》第41AA(8)(a)條及第41E(1)條。為了方便大家,節錄如下:

《僱傭條例》第41AA(8)(a)條

(a) 僱主在本應給予僱員年假的期間內未有給予該假期,而在該期間屆滿後,繼續僱用該僱員,則在符合(b)段的規定並在僱員選擇下,僱主…——

(i) 除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薪酬外,須另付給他一筆補償,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獲給予年假,而年假在應給予年假的期間屆滿時終結,該僱員本會收取的年假薪酬;或

(ii) 須給予僱員相等於本應給予假期的有薪假期;

《僱傭條例》第41E(1)及(2)條

除第41AA(8)(a)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僱員有權享有年假,其僱主不得向其付給報酬,作為代替僱員放全部或部分年假。
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年假
最後,僱員也可以選擇不要上述款項,而放假。這樣,僱主就要安排僱員放假。(《僱傭條例》第41AA(8)(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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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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