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被強制檢疫期間,僱主需要發薪水嗎?違反強制檢疫的刑罰是什麽?

(也請參考另外一篇文章:HR 須要知道的Covid-19 資訊: 什麼是「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強制檢測令」及「封樓令」(禁足令)? 有何分別?觸犯了的刑罰有哪些?)
僱員被強制檢疫期間,僱主需要發薪水嗎?違反強制檢疫的刑罰是什麽?

近日,有集團公司的HR經理打電話問我以上問題。她有一位僱員被強制檢疫,但要求僱主發放檢疫期間的薪水。僱員的理由是他盡了公民的責任,按照政府的指示被強制檢疫的。另外;該僱員也提供了一張由衛生防護中心(Centre for Health Protection, CHP)的醫生證明書,大致內容如下:

Medical Certificate

To Whom It May Concern: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name)________________ is required to be quarantined from ____________to __________(inclusive).

XXXX

For Director of Health

其實過去一年,我在很多講座都提到有關資訊,現在分享給大家,讓大家知多一點,當上級或員工問你有關問題時,可以更專業 (Pro) 地有法例、有案例來回答!先讓各位瞭解法例: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 第8條 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情況,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2020年1月25日公佈在「對公共衞生有重要性的新型傳染病預備及應變計劃」(應變計劃)下提升應變級別至緊急,即時生效。她同時公佈一系列抗疫措施,並呼籲全港市民同心抗疫。

第599章 第8條 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任何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規例(《規例》)。

「強制檢疫令」(Compulsory Quarantine Order)
強制檢疫有以下法例:

法例(一):《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 第22(1)條: 傳染病接觸者的檢疫 (quarantine)

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傳染病接觸者 (a person is a contact),該衞生主任可藉書面命令,對該人作檢疫 (quarantine),直至 ——(a)衞生主任認為該人不再具傳染性為止;或(b)衞生主任認為該項檢疫可由醫學監察代替為止。…

另外;第599A章 第29條 對被檢疫人士的出入限制:

(1)任何人不得離開該人被檢疫或隔離所在的地方。

(2)除衞生主任外,任何人不得在未獲根據第31條給予的書面准許下 ——

(a)進入另一人被檢疫或隔離所在的地方;或(b)進入或離開受隔離的地方。

(3)任何人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2級罰款為HK$5,000。

法例(二):《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 。這是應Covid-19 疫情而訂立的,於2020/2/8淩晨零時生效。

第599C章 第3條 : 對若干到港人士實行強制檢疫

(1) 凡某人從中國在香港以外的地區到達香港,而該人在有關期間,曾逗留於任何在該人到港時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區 ——

(a) 屬第1類指明中國地區或第2類指明中國地區;或¬

(b) 屬《第599E章》第2條所界定的第1類指明外國地區或第2類指明外國地區,則獲授權人員須藉書面命令,在就該人所屬人士類別指明的檢疫期(自到港當日起計),對該人實行檢疫。  第599C章 第8條: 檢疫期間的限制, 即違反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4級罰款為HK$25,000。

而檢疫期有多長?
根據 第599C章 第11A(5)條: 局長可指明檢疫期等…指明的期間不得超過28 日。

讓我們從新聞中看看實際的刑罰:

據2021年 01月11日新聞報導,一名40歲女子因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惟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0年8月30日離開其檢疫地點,被控違反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強制檢疫令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14日。連同該宗個案,截至新聞報導當天,共有97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個星期或罰款最高1.5萬港元不等。

法例(三):《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 這也是應Covid-19 疫情於2020 年3 月19 日訂立。

第599E章 第3條 對若干到港人士實行強制檢疫:

(1) 凡某人從中國以外的地區到達香港,而該人在有關期間,曾逗留於任何在該人到港時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區 ——(a) 屬第1類指明外國地區或第2類指明外國地區;或(b) 屬《第599C章》第2條所界定的第1類指明中國地區或第2類指明中國地區,則獲授權人員須藉書面命令,在就該人所屬人士類別指明的檢疫期(自到港當日起計),對該人實行檢疫。

(2) 檢疫令須指明檢疫的條款。

(3) 獲授權人員可更改檢疫令所指明的檢疫條款。

第599E章 第8條 檢疫期間的限制。即違反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4級罰款為HK$25,000。

讓我們再從新聞中看看實際的刑罰:

在2021年 01月11日,有報章報導一名24歲女子因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14日,惟她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去年12月4日准許其他人進入其酒店房間, 違反第599E章《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 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萬港元。

僱主需要發檢疫期間的薪水嗎?
《僱傭條例》從來沒有提到僱員在強制檢疫期間薪水照發。但如按照《僱傭條例》第33條,僱員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病假4天或以上,就可以獲得疾病津貼。所以;如僱員沒有疾病而被安排檢疫隔離,也不能提供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僱主是沒有責任支付工資或疾病津貼。

不過;以上述集團公司的僱員,他能提供一張涵蓋他整段檢疫期的醫生證明書。雖然,嚴格來説,該醫生證明書也沒有完全按照《僱傭條例》第33(7)的規格,僱主可以提出爭議,拒絕發放“病假津貼“。

我的看法:如僱員平日能做到本分,而且沒有特別的行爲問題,再加上他能提供一張醫生證明書(雖然不完全合乎《僱傭條例》第33(7)的可獲得疾病津貼的規格),如果公司沒有特別政策禁止,可以的話,我還是建議公司發放病假津貼給該僱員,反正這種情況不多,就按照人性化處理吧!
多謝各位同學有興趣,並抽出寶貴時間閲讀本文章!希望本文章對你的工作及未來發展有幫助!

更新:防疫措施下的疾病津貼及僱傭保障

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2617日生效。

主要修訂包括:

  • 《僱傭條例》下的病假日包括僱員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指定規定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例如受隔離令、檢疫令或《限制與檢測宣告》(即圍封檢測)限制,但不包括向抵港人士實施的限制)而缺勤。
    • 所須證明:政府發出的書面或電子形式文件,或電子數據,顯示僱員姓名或足以識辨僱員身分的資料、受上述限制的種類及有關限制的開始及結束日期。

    • 僱主須向合資格僱員*提供疾病津貼。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及僱員能夠出示上述所須證明。)

  • 僱員因遵守上述限制而缺勤並因此被解僱,屬《僱傭條例》下的不合理解僱。

  • 假如僱主向僱員發出接種新冠疫苗書面要求,不屬獲豁免的僱員在該要求發出當日起計的56日內,未能出示接種新冠疫苗的證明,因此被解僱,並不屬於《僱傭條例》下的不合理解僱。相關條文會於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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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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