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以不與未打針的僱員續約嗎?

根據報導(註1),中文大學以電郵通知教職員,指在2022年1月10日起,未能提交疫苗接種證明或病毒檢測證明的教職員,其校園通行證將無法使用,即無法拍卡進入校園或部分設施,且要放年假或無薪假,合約期滿者亦不予續約。據該報導,該報章向中大查詢時,中大未有就事件正面回覆。但中大指,有責任保護校園社區的健康和福祉,而接種疫苗及其他公共衞生措施是確保持續戰勝疫情的基本條件。

同學問,“僱主可以不與未打針的僱員續約嗎?僱員可否投訴被歧視呢?
要分析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分析:

首先,如果僱員身體健康,也沒有任何醫學證明僱員不適宜接種疫苗,公司接種疫苗的要求是必要而合理的,並給予僱員選擇如不接種疫苗就要提供病毒測試證明,但僱員選擇不接種,也不提供。那麼,僱主不與約滿僱員續約,很難構成歧視。

其次,若僱員因醫學理由未能達到公司所提出的沒有必要性措施的要求,而受差別待遇,包括被解僱或不續約,公司可能會觸犯《殘疾歧視條例》的「間接歧視」。就是說員工因健康理由或醫學情況,不能達到公司開列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是沒有必要性的,從而受到差別待遇。

但若僱員未能提交醫學證明,公司證明接種新冠疫苗要求是必要而合理,且對有關員工有調配困難而需解僱或不續約,可能未必違反歧視條例。

值得注意
香港法例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第61條對傳染病有特殊的規定: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如 ——

(a) 某人的殘疾屬任何傳染病;及

(b) 有關的歧視性作為是為保護公眾健康屬合理地需要的,

則即使另一人歧視該殘疾的人,本條例並不適用於該另一人。

(2)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任何人凡對人類免疫力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或患上名為“後天免疫力缺乏症”的病症(一般稱為“愛滋病”),第(1)款並不只因該人有該情況此一事實而適用於該人。

(3) 在本條中,傳染病 (infectious disease)包括 ——

(a)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所指的任何表列傳染病或由表列傳染性病原體引致的疾病;及

(b) 由衞生署署長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可傳播的疾病。

而Covid-19 已經列為傳染病!

註1: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E8%A6%81%E8%81%9E%E6%B8%AF%E8%81%9E/odn-20211223-1223_00176_026/%E6%9C%AA%E6%89%93%E9%87%9D%E7%84%A1%E6%AA%A2%E6%B8%AC%E8%AD%89%E6%98%8E–%E4%B8%AD%E5%A4%A7%E6%95%99%E8%81%B7%E5%93%A1%E4%B8%8D%E7%8D%B2%E7%BA%8C%E7%B4%84
2021年12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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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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